齊齊哈爾律師事務所為您介紹注冊資本是股東向公司投入的資產,股東一旦將該資產投入到公司,該資產將轉變為公司資產。公司注冊資本一般有三個作用,一、為公司生產經營提供物質基礎。二、為劃分股東權益提供依據。三、為償還公司債務提供保障。如果公司股東在出資后,未經法定程序將該資金抽回,必將影響公司正常經營及對外承擔債務能力。同時股東抽逃資金后,股東的權益比例不發生變化,也將侵害公司其他股東合法權利。因此,股東抽逃出資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列舉了4種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
第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公司生產經營產生利潤后,分配給股東是股東權益的體現。而公司虛增利潤分配給股東,分配給股東的資金并不是來源于公司的真實利潤。此時分配給公司股東的資金就很有可能來自于股東對公司的原始出資。比如某公司注冊資本為400萬。張三實繳出資100萬,持有該公司25%的股權。李四實繳出資300萬,持有該公司75%的股權。假設該公司在生產經營中產生了100萬的利潤。而公司卻虛構300萬元的利潤分配給張三李四,此時所分配的100萬是來公司真實利潤。而分配的另外200萬顯然不是公司利潤,該200萬就很有可能是張三和李四的實繳出資。此種情況就構成抽逃出資。
第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出資轉出。股東出資是股東與公司之間形成了投資關系。而法律同時并不禁止股東向公司出借資金。如果股東真實向公司出借資金,公司當然應當到期還款。如果公司和股東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原本屬于投資款的出資虛構成公司對股東的借款而從公司轉出,此種情況也構成抽逃出資。
第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此種情況一般是在關聯交易中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取公司財產。比如張三是A公司股東,其與A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張三將一批價值100萬元的貨物以200萬元的價格賣給A公司。這種方式也屬于抽逃出資。
第四種,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如公司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公司減值時不辦理減值手續等等。
股東抽逃出資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第一,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同時有權要求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同時有權要求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
第四,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的,公司可以以股東會決議的形式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在解除該股東資格時,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的減資程序或由其他股東或第三人繳納相應出資。